户律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台湾私法人事编》
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 (批注)寺观庵院徒耗民财,除先年所建现在者不禁外,原无者不许创建,原有者不许增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充军,尼僧、女冠为奴。先为僧道,已脱户籍,故必还俗注籍,然后发遣。一为僧道,即无户籍,既免差役,并无稽查,故必于礼部请给度牒乃许簪剃;若不给度牒,僧人私剃,道人私簪者,杖八十;若由家长簪剃,罪坐家长;寺观住持僧道及受业师擅与私度者,与同罪,其尼僧、女冠收赎,与住持僧道及簪剃之人并退俗。 (辑注)僧道事皆载礼律,此条为僧道无户籍差役而设。僧道得免丁差,僧道多则户口少,自然之势。此辈不耕不业,衣食于民,又岂可听其创建以耗民财,任其簪剃以虚户口耶!故特禁之,而于创建尤严,以枉费之重而引诱之多也。 集注:创建者昔无而今有;增置者于所原有外增置,如下院之类。若官与军民创建,依工律非法营造科罪;二僧共建,以首从论。 (汇纂)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师徒共建,应依家人共犯(汇纂)。一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笃疾,于次尊长坐之。 僧道还俗而后充军者,以原藉无名,后有逃亡恐无从勾捕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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