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亵渎神明之罚则
《台湾私法人事编》
凡私家告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照天灯,七灯拜斗,亵渎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祠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重在拜奏;若止修斋祈禳,而不拜奏青祠表文者,不禁)。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容妻女于寺观神庙烧香者,答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为禁止者,与同罪。 告天拜斗焚香点灯,皆敬礼天神之事,祀典各有其分,私家所得祭者,祖先之外,惟里社五祀,若上及天神则僭越矣!僭越则亵渎矣!故杖八十;妇女无知,事由家长,故独坐之。青词表文所以告天也,若僧道在人家修斋设醮,而行告天之礼,拜奏青词表文及用以祈禳火灾者,亦因僭越而致亵渎也,故与告天等项同罪,勒令还俗。妇女无故不出外,所以别嫌也,若于寺观神庙烧香,不独亵渎神明,亦且伤败风化。故纵容之夫男笞四十;无夫男,即坐本妇;其住持僧道及守门人听妇女出入,不为禁止者,亦笞四十(律批注)。 辑注云:亵渎之罪实即僭越之罪也;不能备其物则亵,不当行其礼则渎。 辑注:七灯疏义谓北斗七星之灯,即所以拜斗者也,指南谓是布尔日月五星之象者。 辑注:青词用青纸书黄字,表文则用黄纸,皆以达于上帝之神者。 辑注:私家则在寺观,非所禁矣。盖二氏之教,各有其礼,不复以正道责之,特在私家,则不许耳! 据会曰:天灯是星辰天象之灯,非悬以取照之天灯也。 嘉庆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奉旨:此案庆杰被参六款,俱经讯问明确,内因庆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