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律婚姻、僧道娶妻
《台湾私法人事编》
凡僧道娶妻妾,杖八十还俗,女家(主婚人)同罪离异(财礼入官),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以因人连累,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亲属或僮仆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奸论(以僧道犯奸加凡人和奸罪二等论,妇女还亲财礼入官,系强者以强奸论)。 (批注)僧道不应娶妻妾,女家不应嫁与僧道,住持不应纵容其僧,故俱同杖八十之罪。其女离异归宗,娶者既已不守戒律,不当仍为僧道,勒令还俗;住持止是知情,非本身自犯,故注曰:不在还俗之限,不知者不坐。
本章导航
上一章:条例
下一章:刑律斗殴、殴受业师
《台湾私法人事编》目录
(二)师巫邪术之禁止
刑律贼盗上:造妖书妖言
(七)邪教之取缔
(八)严禁闯神并装扮鬼脸奇形异状
名例
户婚
贼盗
(一○)僧道会典之例规
户律户役、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
条例
刑律斗殴、殴受业师
刑律犯奸居丧及僧道犯奸
名例律:除名当差
名例律:称道士女冠
禁尼僧受徒卖奸
礼部则例、祠祭清吏司
戒牒 谨稽
戒牒
戒牒
敕建护国永寿普陀普济禅寺戒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