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例律上五刑「赎刑」律

《台湾私法人事编》
(一)妇女犯奸,杖罪的决,枷罪收赎。 (二)妇人有犯奸盗不孝者,各依律决罚,其余有犯笞杖,并徒流充军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与命妇官员正妻,俱准纳赎(嘉庆六年由工乐户妇人犯罪门移改)。 (三)「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律: 凡工匠、乐户(中略),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留褪)受刑,余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批注)妇人惟犯奸罪,则廉耻已丧,去单衣留裤加刑,余罪连单衣决罚示惩,虽犯盗情,亦免剌字。徒役之事,非妇人所能任,故犯徒流,皆决杖一百,收赎余罪。 余罪收赎例: 杖六十,徒一年:全赎该银一钱五分,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七分五厘。 杖七十,徒一年半: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一分二厘五毫。 杖八十,徒二年: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五分。 杖九十。徒二年半: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一钱八分七厘五毛。 杖一百,徒三年:照前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二钱二分五厘。 杖二百,流二千里:全赎该银三钱七分五厘,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三钱。 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三钱三分七厘五毛。 杖一百,流三千里:照全赎数,除决杖外,该赎银三钱七分五匣。 杂犯绞斩:全赎该银五钱二分五厘。妇人有犯,除决杖一百准银七分五厘外,该赎银四钱五分。 前后诸条,凡言徒流,决杖一百,余杖收赎,俱准此。 后条例:妇人犯奸盗不孝,并审无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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