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文考制度
《国粹与国学》·许地山
一 学校之设置 历来学子求学有家塾,私塾,社学,义学等处,成童后,入书院,或州县学,或国子监肄业,是为进身之始。 社学直省府州县之太乡巨堡,各置社学,以生员为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凡近乡子弟年在十二岁以上,二十岁以下有志学文者,均听入学肄业。 义学以公款设学,教授贫寒子弟者,社学亦为义学。 义塾私人以私款设学教人子弟,不收学费者。 官学多指为满蒙八旗子弟而设之学校,如咸安官学,宗学,觉罗学,景山学,及京外八旗官学,此等官学并习骑射,清语。 儒学直省府厅州县设儒学,府厅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儒学皆设训导,归提督学政管辖。 书院各省会设书院,由皇帝赐帑取息给师生膏火(广东为端溪,粤秀),其余地方官绅出资创立者,当申报查核,院设院长(旧称山长)主持院务。 国子监掌成均之法,以教国子,及俊选之士,八旗官学亦隶属焉。分经义治事以课诸生,月试,季考,监设祭酒,司业,绳衍厅监丞,博士厅博士,典簿厅典簿,典籍厅典籍,助教,学正,学录等官。 翰林院本为掌国史,图籍,制诰,文章之机关。因殿试入选之进士被擢为庶吉士,入翰林院庶常馆分清汉书肄业,吏部疏请简用大臣二人掌教习事。月考其学业,以侍读,侍讲以下分司训课,比三年期满散馆,试以诗赋,留馆者授职,编修或检讨,余以主事,知县,用有差。院设掌院学士主持,其下有侍读学士,侍讲学士,侍读,侍讲,修撰,检讨,典籍,孔目,侍诏等官。 二 童生资格与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