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粮长制度

《梁方仲集》·梁方仲
粮长制度是明代田赋史上一件很可注意的事。它本身不仅提供了田赋征收方面的种种特殊问题,并且蕴藏着深远的社会和政治意义。这一个研究可以帮助我们对于中国地方政治基层组织的形成,以及地主缙绅势力的扩张种种现象增加不少了解。粮长一职,建置洪武四年(1371)九月,当时明太祖以府州县胥吏征收田赋往往鱼肉百姓,乃令有司清查民田,以完粮一万石左右的面积划为一区,以区内田地最多之户派充粮长,管理本区粮赋的催征解运事宜。《明太祖实录》载此事云: 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且谓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无侵渔之患矣”。 以下试分五节讨论之。 一 设立的用意 有财务行政上的动机,有政治上的动机,分述如下: (1)免除吏胥的侵吞。其说已见前。洪武十八年(1385)令复设十五年(1382)已罢之粮长。是年《御制大诰》内论及此事说:“粮长往常民间不便,盖是有司官不肯恤民,止是通同刁诈之徒生事多端,取要财物,民人一时不能上达。如今教你每户家做粮长。” 亦可为证。宋濂论此尤详: 国朝有天下患吏之病细民。公卿建议以为吏他郡人,与民情不孚,又多蔽于黠胥宿豪,民受其病固无怪。莫若立巨室之见信于民者为长,使主细民土田之税,而转输于官。于是以巨室为粮长,大者督粮万石,小者数千石。制定而弊复生,以法绳之,卒莫能禁。 地方官回避本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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