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一条鞭法

《梁方仲集》·梁方仲
一 明代一条鞭前赋役制度鸟瞰 明代中期以前的田赋制度多沿袭唐宋以来的两税法。两税即为“夏税”和“秋税”的简称。秋税这个名词,在宋代偶亦称作“秋苗”,元代偶亦称作“秋租”,到了明代便普通用“秋粮”两字。明代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有时均得以丝、绢、绵、钱、钞等物折纳。米麦名曰本色,折纳的物品则名折色。两税征收的期限,依据各地收获的早晚各有规定,逾限者处罚。课税的方法,根据土地的面积,并参酌它们的种类、用途,及沃度以定税率的高低。土地的分类,除了田、地、山、塘等自然区分以外,最普通的分类法是以所有权的所在而分为官、民两大类。官民田地以内又有各种不同的名目,如官田有所谓还官田、没官田、断入官田……之分;民田有新开、沙塞、寺观田……之分。各有它们特定的意义和历史的来源,故租税负担亦各不同。一般地说来,官田的税率比民田的税率为高,因为前者实际上具有租的成分在内。税率的多寡,各县不同。多者有时至千则以上,少者一二则不等,普通以三等九则起科。税粮部分为两部分:其一,存留,即留供本地开支的部分;其二,起运,即解送中央政府或他地的部分。各项税粮大都有其指定的输送仓库及其指定的用途。凡距离起解所在地愈远,或运输上愈困难的仓库,名叫重仓口,距离愈近或运输愈便的仓库名叫轻仓口。用途较急的为急项税粮,较缓的为缓项税粮。因款项的缓急以定起解的先后,急项尽先起解,缓项依次起运。两税本身名曰正项;此外尚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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