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志卷之十五

《嘉庆新安县志》·佚名
选举表一 荐辟、文科甲、正贡、文职不由科贡者 辟举之法,代各不同。周制则有论秀、宾兴之典,汉制则列明经、孝廉、贤良、辟召之目。至唐而以典铨属吏部,试士属礼部。此选用与科举始分而为二也。邑自宋黄石诸人掇取巍科,当时籍虽东莞,至今地实新安,故特编入。前明科目蝉联,至我朝文治光昭,人才蔚起,尤称极盛。拔茅连茹之占,《菁莪》《棫朴》之咏,于他邑何多让焉!志选举。 荐辟 明 文科甲[1] 甲科 宋 [2]“二”原讹“三”,据康熙《新安县志》卷九《选举志·甲科》改。 [3]按,(明)郭棐《万历粤大纪》卷四《科第》、雍正《广东通志》卷三十一《选举志·进士》作南海县人;雍正《广东通志》卷三十一《选举志·乡贡》、雍正《东莞县志》卷八之二《选举》则作东莞县人。雍正《东莞县志》且称:黄石于雍正《广东通志》分列两县,“此必传写之误”。惟康熙《新安县志》卷九《选举志·甲科》作本县人。 [4]按,康熙《新安县志》卷九《选举志·甲科》无“长”字。 (续上表) [1]“十年”原讹“十五年”,据(明)郭棐《万历粤大纪》卷四《科第》、雍正《广东通志》卷三十一《选举志·进士》、康熙《新安县志》卷九《选举志·甲科》等改。另,咸淳年号共十年,无咸淳十五年,且咸淳十年即为甲戌年。 [2]“二”原讹“三”,据康熙《新安县志》卷九《选举志·甲科》改。 [3]按,(明)郭棐《万历粤大纪》卷四《科第》、雍正《广东通志》卷三十一《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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