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五

《大明会典》·李东阳
課程四 鈔關 國初、止有商稅。未嘗有船鈔。至宣德間、始設鈔關、凡七所。若臨清、杭州、兼榷商稅。其所榷本色錢鈔、則歸內庫以備賞賜。折色銀兩、則歸太倉以備邊儲。每歲或本折輪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其收鈔有輕重。差官有專攝。亦有設而復罷者。今並列之 設處所 河西務 臨清 九江 滸墅 【 俱戶部差】 淮安 揚州 杭州 【 俱南京戶部差】 船鈔商稅 河西務、鈔、一百一十九萬餘貫。船鋪牙行稅銀、約四千餘兩。商稅正餘銀、四千餘兩。條船二稅銀、一萬四千九百餘兩 臨清、本色鈔、一千二百六十萬餘貫。錢、二千五百二十萬餘文。折色船料商稅正餘銀、八萬三千八百餘兩 滸墅、本色鈔、五百八十六萬餘貫。錢、一千一百七十三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銀、三萬九千九百餘兩 九江、本色鈔、二百九十三萬餘貫。錢、六百八十九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銀、一萬五千餘兩 杭州、本色鈔、一百九十萬餘貫。錢、三百八十一萬餘文。折色船料商稅正餘銀、三萬六千八百餘兩 淮安、本色鈔、三百萬餘貫。錢、六百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銀、二萬二千七百餘兩 揚州、本色鈔、一百六十九萬餘貫。錢、三百三十八萬餘文。折色船料正餘銀、一萬二千九百餘兩 凡設關差官。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縣、臨清州、濟寧州、徐州、淮安府、揚州府、上新河、客商輳集去處。設立鈔關。差御史、及戶部官、照鈔法例、監收船料鈔。如隱匿、及倚勢不納鈔者、船沒入官。犯人治罪。惟裝載自己米糧薪芻、及納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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