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二

《大明会典》·李东阳
課程一 鹽法一 國朝鹽法。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鹽課司以百計。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萬。解太倉銀百萬有奇。名鎮銀三十萬有奇。閩廣二省、課額無多。井池二鹽、撈辦亦易。長蘆山東、價廉課充。惟淮鹽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艱於徵納。顧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盡失初意。如常股、存積、空有其名。餘鹽、割沒、倍增其數。甚至設工本以妨正額。通河鹽以亂正單。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議革、鹽法始通。若額數漸加、規條漸密、則因時變通、備述於後兩淮 兩淮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場鹽課司 拼茶場鹽課司 安豐場鹽課司 角斛場鹽課司 梁垛場鹽課司 東臺場鹽課司 何垛場鹽課司 小海場鹽課司 草偃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歸併泰州小海場於此】 丁谿場鹽課司 淮安分司 白駒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改屬泰州分司】 劉莊場鹽課司 廟灣場鹽課司 板浦場鹽課司 伍祐場鹽課司 徐瀆浦場鹽課司 新興場鹽課司 莞瀆場鹽課司 臨洪場鹽課司 【 正德二年、分為二場】 興莊團場鹽課司 通州分司 呂四場鹽課司 餘東場鹽課司 餘中場鹽課司 餘西場鹽課司 金沙場鹽課司 西亭場鹽課司 石港場鹽課司 馬塘場鹽課司 掘港場鹽課司 豐利場鹽課司 天賜場鹽課司 【 成化十八年開設。以莞瀆場原額鹽課、派撥三分之二、煎辦】 儀真批驗所 淮安批驗所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三十處。歲辦鹽三十五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