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三十三
《大明会典》·李东阳
課程二 鹽法二 福建 福建都轉運鹽使司 【 洪武初置】 上裡場鹽課司 海口場鹽課司 浯州場鹽課司 牛田場鹽課司 惠安場鹽課司 (□丙)州場鹽課司 潯美場鹽課司 鹽課數目 洪武間歲辦 鹽場七處、歲辦鹽一十萬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間歲辦 每歲辦大引鹽、一十萬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八兩九錢。內本色鹽、四萬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七十八斤四兩九錢。折色鹽、五萬七千八百八十三引三百八十七斤四兩 萬曆六年歲辦 大引鹽、一十萬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 歲解太倉銀、二萬二千二百兩一錢。泉州軍餉銀、二千三百四十四兩二錢 行鹽地方 福州府 興化府 泉州府 汀州府 漳州府 邵武府 建寧府 延平府 正統十三年奏准、將潯、(□丙)、浯、三場鹽課、共五萬六千八百八十三引、俱准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納泉州府附近永寧衛、並福全金門等所倉、聽給官軍月糧 ○弘治十六年題准、將惠安場鹽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徵銀七分解部。各場灶戶、濱海諳煎曬者、陸續輸官。其依山不諳者、官為收買。付總催、給散諳煎者、代納鹽斤 ○正德四年議准、該省報中人少。今後依山價銀、不必支商。將附海本色、逐年變賣解部 ○十一年、令依山鹽課、如遇商人報中、每一小引、折銀一錢二分五釐。與附海本色鹽課、相兼支給 ○十二年題准、將上裡、海口、牛田、三場附海鹽課六千六百五十引餘。每一引、折二小引。每引二百斤。就於本處召商、照例每引納銀三錢解部 ○又題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