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联系之性质
《现代社会学》·瞿秋白
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动作组成社会现象,这种“互动”而且是经常不辍的。因此,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互动)异常复杂,时间上、空间里都是继续不断的。我们应当研究明白:究竟这种联系的经常性之必要条件是什么?换句话说:这许多互动关系之间究竟那一种是全系统(全社会)之均势的根本条件,——那一种社会联系是其他的社会联系之基础。 社会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劳动的联系”,——这种劳动的联系便是所谓“社会劳动”。社会劳动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人类无意的或有意的,不自觉的或自觉的“互相为而工作”,说句俗话,就是“你替我做事,我替你做事”。何以如此?我们从反面一想,便可以了然。假使人与人之间的劳动联系忽然消灭,生产品(或商品)不再交易流通或分配,人人所做的事都只及于自己而不及于别人,所谓社会劳动消失社会的性质。那时怎么样?那时一定没有社会了!再则,譬如基督教的神甫到“野蛮”民族里去宣传圣经,说神道鬼。这算是文明民族与野蛮民族之间的宗教的高尚的“精神联系”。然而假使火车轮船的交通不便,两民族之间的交易关系没有,假使文明民族与野蛮民族之间没有劳动的(经济的)联系,——那所谓精神的联系便必定不能巩固。社会里的其他种种联系(家庭的、政治的、法律的、宗教的、思想的等)必定要劳动联系有了之后,才能固定,才能存在。因此,劳动联系是人类社会这种“系统”里所以能有内部均势的根本条件。 亦可以从别一方面讨论。我们已经知道:一切“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