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篇 支持官僚政治高度发展的第二大杠杆——科举制
《中国官僚政治研究》·王亚南
一 中国官僚政治在中世分立局面以后的高度发展,我们已在前面依着有关其经济条件或经济基础的田制税法去说明它,但在田制税法关联着官僚内部经济利益的配分,而经济利益的配分,又关联着仕途控制或拔用人材、造就人材的限内,田税制法方面既不复能维持均田制租庸调法,而采行以资产为课税对象的两税法,由是而有“丁随粮行”的一条鞭法,乃至“永不加赋”的“丁银摊入地粮”法;而在用人方面,也就显然不能再袭用曹魏以来的九品中正法或九品官人法。每种新的经济体制,是须得有种种能与其作有机适应的社会制度来配合的。由隋唐开创的科举制,正好是在当时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分别呈现了新事态所形成的结果。这里暂不忙解述科举制如何创成、如何有利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且先看看所谓九品官人制的如何渐被否定和如何不适于官僚政治的高度发展。 九品官人制创行于曹魏,乃由秦汉所施行的郡国举荐方式转化而来。汉代选用人材途径,在中央有征召,在相国等机关有辟举,在郡国还得定期举荐。选贤与能,原是各种选举方式的共同目标。而贤能的鉴别,又是它们的共同困难。然在世家、望族以及与其结托的门生、故吏等等特殊社会关系尚未显著发展以前,其困难还不过是选举客观标准的不易确定,真材不易发现,植党营私、钻营奔竞的流弊无法避免;而等到长期的官僚统治,把一批官做大了也做久了的那些人或他们的后裔,逐渐依种种社会经济便利,造成特权势力者了,他们无论在中央乃至在郡国,都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