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耕者有其田及有田之后【3】

《第四种国家的出路》·吴景超
一 耕者如何能够有其田 在十几年以前,我曾在《清华学报》里,发表过一篇论文,题为《从佃户到自耕农》。在那篇文章中,我曾作下列的结论: (1)佃户是乡村中一个被压迫的阶级,我们如要为他们谋福利,当设法使他们成为自耕农。 (2)美国的佃户,有许多靠自己的力量,便升为自耕农的,但中美的情形,相差太远,中国的佃户,如无外力的帮助,很难改变他们的身份。 (3)丹麦以政府的力量,帮助农民购地,结果使国内佃户的百分数,从42%,降低到10%,此举中国颇可效法。 (4)中国如实行丹麦的政策,有三点仍须注意。第一,政府应效法爱尔兰减租的办法,使地主肯将土地出售。第二,应以东欧各国的成例为鉴,由政府以公平的方法,规定土地的价格,俾地主不致居奇。第三,购买土地所需之款,应由政府全部借给农民。至于此种款项之来源,或由政府举债,或发给地主以土地债券均可。政府借给佃户购地之款,利息应低,可由佃户将本息于若干年内摊还,其数目之多少,以不加重佃户负担为原则。 十余年的光阴,匆匆的过去了。佃户的地位,似乎没有什么改良。抗战胜利以后,国内各方面的人士,对于这个问题发生兴趣的人,逐渐的多起来,土地改革的方案,我们也看到不少。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愿意对我上面所述的第四点,便是如何使耕者有其田的步骤,作以下的修正。 (1)佃户的租额,应照土地法上的规定,以375‰计算。 (2)地价应规定为现租额的七倍,由佃户分七年交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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