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 行款误例
《校勘学释例》·陈垣
第一 有目无书有书无目例 有目无书,有为沈刻所独阙者,可以他本补之;有为元刻所本无者,则是编纂时未经纂入,具见校补札记,兹从略。 至于有书无目,则大抵由编纂时未将目录加入,故沈刻目阙者元刻亦阙,唯新集礼部,各本有祭祀社稷体例门,汲古阁藏本即故宫藏本独无之,疑有阙页,非元刻本无也,盖按目排订,无目者自易漏订矣。 卷页 户五三二 远年卖田告称卑幼收赎 户七廿二 多支官钱体覆不实断罚 刑十九七 禁乞养过房贩卖良民 卷页 刑十九廿四 遗火决断通例 新吏四 住罢封赠 新吏廿三 刘万户奔继父丧 新户三九 虫蝗生发申报 新礼六 祭祀社稷体例 新刑二 奴儿干出军 肇州屯种 新刑五三 户计司相关词讼 又有书与目次第不同者,元刻本已如此,亦编纂时未经改正者也。 户一三 俸钱各条 与目次第不同。 户四二十 夫自嫁妻条后 与目次第不同,按年应以目为正。 礼一十二 察司不须迎送接待条后 与目次第不同,按年应以书为正。 礼五三 保申医义条后 与目次第不同。 新兵十五 递铺门 目在工部造作门之后,应以书为正。 新刑五一 诸奸门 目在诸盗门之前。 第二 条目讹为子目例 元刻卷中标目,悉阴文低二格,与文平行,留二格为抬头之用,其子目则悉低三格,冠阴文一字于其上,而文则低四格,眉目极清晰也。沈刻不依元刻抬头,卷中标目,悉改为阴文顶格,文低一格,子目低二格,文低三格,眉目亦清晰也。惟吏部六、七、八等三卷,标目悉改为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