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劌論戰》“必以情”説
《咬文嚼字》·蒋礼鸿
選進中學語文課本和古代文學作品選的《左傳·曹劌論戰》一段中的“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這幾句話,注解大致相同。如: 浙江省編初中《語文》課本注:“雖然不能一一明斷,可是必定要合情合理。” 安徽大學等十三所高等院校古代文學協作教材《中國古代文學作品選》:“察:明察。必以情:一定按實際情況處理。” 對這樣的注解,我一向有意見。第一,“以”是什麽?按《語文》課本注,“以”就是合;這是從來没有也不可能有的解釋。《作品選》大概看到,“以”是一個介詞,不能當動詞講,所以解“以情”爲按實際情況處理。但是,第二,既是不能明斷,就不能做到合情合理,既是不能明察,也就不能按實際情況處理:這是不待煩言而可知,也非强辭所能辯解的。 只有開封師範學院《中國文學作品選》的注與上述一類解釋不同,説: 大大小小的訴訟案件,雖然不能够都調查清楚,但是一定要拿出誠心來處理。察:徹底調查清楚。情:誠。 我贊成這個解釋。 “以情”是一個介詞結構,表示憑借。“以”,翻譯成現代語,就是“拿”或“用”。“情”,就是“情實”的“情”。《史記·平津侯主父列傳》:“齊人多詐而無情實。”“情實”和“詐”相對,説明“情”就是誠實。又如《吕氏春秋·具備》説:“三月嬰兒,軒冕在前,弗知欲也;斧鉞在後,弗知惡也。慈母之愛諭焉,誠也。”這是説嬰兒懂得慈母之愛,是因爲母親的愛是誠心誠意的。而這段文章,《淮南子·繆稱》改寫成“三月嬰兒,未知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