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目録的著録事項

《校讎广义·目录编》·程千帆
編製和使用群書之目録,必須注意兩件事:一是每一部書在目録中的著録事項,二是每一部書在目録中的分類位置。前者使人們獲得有關某書的若干知識,後者使人們知道,在學術體系中,某書性質如何。 關於著録事項,有繁簡之别,極簡者僅載書名,即只著録書名一項。較完備者,書名之外,兼及篇卷及版本。而且還有附注、提要與案語。這些項目不僅可以記載和研究一書的書名、篇卷、版本,討論其真僞,考訂其存佚完缺,而且對著者之生平與學術也能作出簡要的介紹和評價。現在將這些項目分别説明如次: 第一節 書名 書名是目録不可缺少的項目,没有書名就没有目録。 早期的古書原都没有書名,現有書名是在文獻整理的過程中産生或確定的。章學誠説:“古人著書,往往不標篇名,後人校讎,即以篇首字句名篇;不標書名,後世校讎,即以其人名書。”(1)章氏的話是對的,例如《論語》的全部篇名幾乎都摘自開頭兩字,而《漢書·藝文志》所著録的《伊尹》《太公》《墨子》等,則都以作者名爲書名。 這種命名習慣保持了很久。如顧炎武説:“五言之興,始自漢、魏,而《十九首》並無題。《郊祀歌》《鐃歌曲》各以篇首字爲題。”“杜子美詩多取篇中字名之。如‘不見李生久’,則以《不見》名篇;‘近聞犬戎遠遁逃’,則以《近聞》名篇;‘往在西京時’,則以《往在》名篇……皆取首二字爲題,全無意義,頗得古人之體。”(2)至於徑用作者名作爲書名的,直到今天仍然是普遍現象,如《魯迅全集》《郭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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