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因上经卷之二

《易因》·李贽
坤下坎上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彖》曰:比,吉也。比,辅也,下顺从也。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六三:比之匪人。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1 . 六四:外比之,贞吉。 《象》曰:外比於贤,以从上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诚,吉。 《象》曰:显比之吉,位正中也。含逆取顺,失前禽也。邑人不诚,上使中也。 上六:比之元首,凶。 《象》曰:比之元首,元所终也。 水地比 方时化曰:水依附于地土#1比,下顺从于上亦日比。此卦九五一阳独能为众阴所亲比者,以其刚中而有元,永贞肯德,自然可以比而无咎也。故六二内心不肯#2自失,再筮得之,即往比之,是以贞吉而且无咎。所谓得其所比则安者,正一不五之谓哉。六四与五同体,外比于五,亲仁、事贤、从上、求安、贞吉亦宜,乃初六以六居初,实元正应而不宁必能有孚,比之始得所比而无咎。又居坤地之下,水必盈焉。本有有孚,盈缶之象。孚信既盈,则终来六四之吉,乃其所有,岂直无咎已耶。是故苟不宁而能方来,则终来断有他吉。故曰:不宁方来,上下应也。上应指四,下应指初。盖九五阳刚中正,是为真王,今已显然为众所亲…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