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二 天聖二年(甲子,1024)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仁宗天聖二年正月盡是年十二月 春正月甲午,詔:「禮部貢院、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各增置點檢試卷、封彌、巡鋪【一】、監門官有差。開封府舉人無戶籍者,召有出身京朝官保二人,無出身曾歷任者保一人;外州召命官、使臣為保,不得過一人。所保不實,以違制論。舉人兩處取解及犯徒而嘗以蔭贖者,永不得入科場。同保人殿五舉,其殿三舉者實殿一舉,五舉殿二舉。進士不得以押韻入試,罷諸科舊人別院試者,聽至復場入試。其被黜而毀謗主司及投匿名文字,令所在收捕之。即主司不公,許單名以告,不得期集連狀。廣南東西、益、梓、利、夔等路,舊制,於額外有合格者,亦聽舉送,如聞比來冒籍者多,自今毋得額外發解。」時承平歲久,天下貢士益眾,間起爭訟,故條約之。 癸卯,命御史中丞劉筠等四人權知貢舉。 戊申,吏部銓引對選人九人,前束鹿縣尉王得說歷官寡過【二】,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上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他日又引對選人,有賈積善者,十四考無公私過,雖無舉主,特擢為京官。賈積善事,會要在十月十五日,今附此。 庚戌,降知鄧州、給事中寇瑊為少府監、知金州,左屯衛大將軍、蔡州安置石普為本衛將軍,皆坐失保任也。 詔貢舉如咸平二年故事,令禮部放牓,仍先具合格等第字號以聞。 辛亥,知貢舉劉筠等請差覆考及詳定官,上曰:「非所以責成之意也。」詔筠等以公考校。巡鋪官、左正言孔延魯【三】又請未試前令主司曉諭舉人,不得上請,仍雕印試題,分明解說,就試卷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