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十四 天禧三年(戊午,1018)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真宗天禧三年七月盡是年十二月 秋七月戊午,崇儀副使史瑩責授供備庫副使,坐所治惠民河隄決,壞民廬舍故也。(本志作崇儀使,當考。) 詔河東路不許攜家赴任,州軍有官員挈屬在彼者,並令發遣離任。 辛酉,知河南府馮拯,言父老、僧道、舉人等列狀,願赴闕請車駕封中嶽。上曰:「茲事體大,未可輕議。」令拯慰遣之。 詔河北州軍民有赴北界市糧及不係禁物,為北界所捕送者,並決杖一百釋之。 三司假內藏錢五十萬貫、絹十萬疋。 學士院言:「準詔大理評事胥偃與試,偃乃盛度婿,又錢惟演親戚,欲乞下別處。」詔送舍人院試。自是有親嫌者並如例。 壬戌,責授勾當翰林司、入內都知、宮苑使張景宗為左騏驥使,皇城使王遵度為翰林使,崇儀使李昭慶為西京左藏庫使,勾當皇城司韓守恩、周懷政、藍繼宗並罰金,悉依前充職。坐翰林司藥童挾刃入本署,殺其同類故也。(王遵度,宮邸攀附者,不詳其里邑,見王繼忠傳。李昭慶,繼隆長子,後改名昭亮。) 癸亥,以久雨,命近臣詣廟社、宮觀、佛寺、神祠祈禱。 甲子,京東、京西、河北轉運使言河決壞民田,輸稅艱阻。詔應經水州縣,夏稅許從便送納,田產壞者特倚閣之。 丙寅,光祿少卿薛顏言:「滑州自今月三日雨,五晝夜未止,河水增漲,北岸逼州城。請權徙甲仗、錢帛置通利軍,其軍民聽從便遷徙。」詔顏規度固護,必不可則如所請。(考究竟曾徙與否。) 丁卯,詔福建州軍偽命已前部民子孫別籍異財,今祖父母已亡,詣官訴均分不平者,不限有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