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八十 大中祥符六年(癸丑,1013)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真宗大中祥符六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春正月癸巳朔,御朝元殿受朝。 丙申,高州蠻人來貢。 庚子,詔自今凡更定刑名、邊防軍旅、茶鹽酒稅等事,並令中書、樞密院參詳施行,以上封者言二府命令互出,或有差異故也。 令審刑院、大理寺、三司詳定配隸法。既而取犯茶、鹽、礬、麴,私鑄錢,造軍器,市外蕃香藥,挾銅錢、誘漢口出界,主吏盜貨官物,夜聚為妖等十二條【一】,悉減從輕焉。 詔:「如聞入內內侍省遣親事卒於京城察事,因緣騷擾,並止絕之。」 辛丑,詔益、利兩路去秋災歉,宜令本路轉運使洎長吏倍加存撫。 倚閣廬、壽、和、泗州所逋去年秋稅,以水災故也。 乙巳,夔州徼外蠻覃如綰等八十三人來貢。 詔諸路州軍所須繁碎物,以正稅折納者,自今悉罷之。 兩浙轉運使陳堯佐,言杭、潤等州米〈豆斗〉錢六十,蓋淮泗不稔,行商販鬻,致有增價,乞行禁止。詔不許,仍令發廩賤糶,以濟貧民。 丙午,詔:「使臣犯入己贓徒已上罪【二】,敍用已至本職降兩資者止;犯入己贓杖罪及元斷徒以上,該恩特停官者,敍用至元職降一等止。縱逢赦命,不得敍進。」又詔援赦敍理選人【三】,如曾犯贓及酷刑害命者,令流內銓責其再犯當永不敍用知委狀。先是,太宗時貶黜再用人,皆責改過狀,以示儆戒,於是申明之。 丁未,中書言:「命官犯罪配諸州衙前者,承前經赦止放從便。昨赦恩內許令敍理。今請以贓重及情理蠹害者授諸州參軍,餘授判司,京朝官、幕職、令錄簿尉,等第甄敍。」從之。 戊申,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