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十六 景德四年(丁未,1007)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真宗景德四年七月盡是年九月 秋七月乙丑朔,南州蠻龔允進等來貢。 時虎翼軍有率錢修公用什物者,上以法禁甚嚴,而此類贓非入己,情理可憫。丙寅,詔自今一事以上,並從官給。 丁卯,祔莊穆皇后神主于別廟,殿室在莊懷皇后之上。 令永安縣民僦官舍錢減其半,永為定制。 詔婦人犯罪,杖以下非故為者,量輕重笞罰,或贖銅釋之。 戊辰,審刑院言:「諸路脫漏丁口輦運金帛儲糧,止緣失誤,其命官、使臣無私贓罪案,望止付三司奏斷訖報法寺。又,法寺與勘命官,內檢斷不當、公事失錯或保任無狀,止是公坐不至追官者,並止委轉運司差官鞫問,如無情弊,即依法罰訖以聞。」並從之。 詔自今官吏犯贓,及情理慘酷有害於民、刑名疑誤者,審刑院依舊升殿奏裁,自餘擬定用刑封進付中書、門下施行。(會要云:詔審刑院凡有法寺奏斷公案,皆具詳議奏覆。今後宜令本院除官吏贓私渝濫、為事慘酷及有刑名疑誤者,依舊奏覆,其餘刑名已得允當,即具封進,仍以黃貼子擬云「刑名委得允當,乞付中書、門下施行」。時王濟等上章乞廢審刑院,帝因令宰相更為約束。王濟欲廢審刑院,當考。) 詔審官院,見任官滿三年者,方得考較引對,被特旨者不在此限。先是,京朝官代還,無殿累者率考較引對,多獲進改,未嘗限年故也。 詔西路州軍衣綱官健,為積雨河溢所滯者【一】,續給日食。舊例,軍士所至,止給一日口糧。上以道塗修阻,故卹之。 己巳,上謂輔臣曰:「王濟上刑名敕五道,煩簡不等。朕嘗覽顯德中敕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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