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之双包案
《民国政史拾遗》·刘以芬
自庄周有“此亦一是非,彼亦一是非”之语,于是世人多误以社会为无真是真非,遇事之有利于己者,辄强词主张以求幸胜,而天下遂愈多事矣。如民国八年之发生所谓国会双包案,亦其例也。 忆当民六段(瑞祺)内阁废弃旧国会,依据其所颁布之新国会议员选举法,另行选举参、众两院议员,因而旧国会之一部分议员,乃奔赴广州,自行集会。计当时南下者,仅有政学会、益友社、政余俱乐部、民友社(皆属国民党)四派议员,他如研究系等则均不之应,致难获法定人数,只称为“非常国会”。虽明知未能正式行使职权,作用究属不大,终以无法补充人数,不得不暂维现状。直至七年六月,以迫于时势之需要,乃决定继续第二届常会会期,开正式国会,将不到会议员除名,以候补议员递补。使此方法果属圆满可行,何至迟至一年之久,方始援用?盖依院法,议员于开会一个月后尚未到院者,得经议决,予以除名。然第二届常会曾经在北京开会,其未南下议员均已到院报到,自不能于同一会期中,强引此项法条,加以除名之处分。且即欲除名,亦须经议决程序,今到会议员既未达过半数以上,则所谓议决自亦不能成立。故除名递补之举,于法殊欠根据,此亦为当日非常国会议员之所自知,徒以事势所驱,不得不牵强比附,藉以凑足人数,而其基础固甚薄弱也。世人因此事发生在民国八年,遂称其递补之议员为“民八议员”,并称其国会为“民八国会”,至原有议员则称为“民六议员”,亦称其国会为“民六国会”。 其后北方直系军人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