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四五移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一一六○二--七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前置淡水分府宁为移交催收归补事。窃照敝分府,接受前任流交各业户领买未完补谷,除造册移送,请抵库款外,所有各业户具领谷价限缴状一百一十纸,合就移送。为此备移贵分府,请烦查照,希即饬差,催押各业户,迅将领买未完补谷,克日完缴,收抵归款,幸勿延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 计移送:各业户领买补谷领状一百一十纸,又粘单一纸。照抄。 一、移 新任淡水分府张 私记 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承粮总 钤记 前任台湾北路淡水分府宁钤记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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