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卷 蠲赈一

《江苏省通志稿民政志》·缪荃孙
汉 汉元鼎二年,诏以水潦移于江南,迫隆冬至,惧其饥寒不活,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赈救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 前《汉书》 后汉永平十八年,大旱,诏勿收兖、豫、徐州田租刍藁,以现谷赈给贫人。 《后汉书》 建和元年,荆、扬二州饥,遣四府掾分行赈给。 《后汉书》 三 国 魏景初元年,冀、兖、徐、豫四州民遇水,遣侍御史循行赈救之。 《魏志》 吴赤乌十三年,丹阳、句容及故鄣、宁国洪水泛滥,诏原逋责,给贷种食。 《吴志》 晋 泰始五年,青、徐、兖三州水,遣使赈恤之。 《晋书》 元康五年,兖、豫、徐、扬等州大水,诏遣御史巡行赈贷。 《晋书》 咸和四年,会稽、吴兴、宣城、丹阳大水,诏复租税三年。 《晋书》 咸康元年,扬州诸郡饥,遣使赈给。 《晋书》 宁康二年,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次其听除半年,受赈贷者即以赐之。 《晋书》 太元十八年,荆、扬二州大水,伤秋稼,遣使赈恤之。 《晋书》 南 北 朝 宋元嘉七年,吴兴、晋陵、义兴大水,遣使巡行赈恤。 《南史·宋纪》 十二年六月,丹阳、淮南、吴兴、义兴大水,以徐、豫、南兖三州,会稽、宣城二郡米谷百万斛赐五郡遭水人。八月,原除遭水郡诸逋负。 《宋书》 十七年,徐、兖、青、冀四州大水,遣使赈恤。又诏前所给扬、南徐二州百姓田粮种子,兖、豫、青、徐诸州比年所宽租谷应督人者,悉除半,今年有不收处都原之,凡诸逋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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