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自治
《江苏省通志稿民政志》·缪荃孙
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八宅凿井于中。一则不泄地气,二则无费一家,三则同风俗,四则齐巧拙,五则通财货,六则存亡更守,七则出入相同,八则嫁娶相媒,九则有无相贷,十则疾病相救,是以情性可得而亲,生产可得而均。均则欺凌之路塞,亲则斗讼之心弭。既牧之于邑,故井一为邻,邻三为朋,朋三为里,里五为邑,邑十为都,都十为师,师十为州。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 周制大司徒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受。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遂人掌邦之野,以土地之图经田野,造县鄙形体之法。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皆有地域沟树。各掌其政令刑禁,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通典·食货典·乡党》 《后汉书·百官志》: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置,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亭有亭长,以禁盗贼。《风俗通》曰:汉因秦,十里一亭。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以告。 元镇江府里正五百二十二名。丹徒县常充七户,轮充一百三十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