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官九

《宋会要辑稿》·徐松
司封部 【宋会要】 司封主封爵,以朝官一人主判。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县尉在任如三限捉获劫杀贼,须子细批历及劫获时日、断遣刑名。应书较考第,须考帐内事节分明,第一限获者与折两度不获劫杀贼,第二、第三限获者与折一度不获贼。其三限内捉获劫杀贼批书不全者,只折一度不获,仍不理为劳绩。今后应罢任县尉参选历子如有捉获贼,点检批书或有劫盗月日,无捉获时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与施行。若捉贼推勘明是正贼,未断遣会恩放者,亦与理为劳绩。应元授官告内有同催科者,点检历子,逐考罢任比到任户税如亏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殿降;如户口增添,催税及限,亦依主簿例减选。应注在淮南、荆湖、江南、两浙近处、河东官,并限敕申到库年月出给历子,江南、两浙、荆湖远处、西川近处限二十日,西川远处、广南漳、泉、福、建限一月。如限满不来出给,罚俸。如违四十日已上,奏裁。」 淳化元年十月,诏:「今后叙封、加勋官告并使本司印,所有逐司公事并印令吏部官主判。其合要主行人吏,即令于吏部旧主行人吏内抽差。应有合行条贯事件,仍委主判别具条奏。」 至道二年六月,诏:「今后诸处阙人,不得于考功、甲库、祠部抽差,并令御史台于闲慢诸司拣选。」 三年十二月,诏尚书考功依例许招院子一人,粮钱一千, 以祠部公用钱支。 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选人用上考减选,即下考并合殿选。今后每年较考,敕下后具名牒门下省申铨,关报南曹,须八月已前报毕。」 三年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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