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谳书十二
《奏谳书》·佚名
原文: 河東守讞:郵人官大夫內留書八日,詐更其徼書避留,疑罪。.廷報:內當以為偽書論。 译文: 河东郡郡守呈请审议断决。邮人官大夫内负责传送的文书。延误八日送到。于是擅自更改檄书上的日期,以逃避滞留文书的处罚。应该如何定罪? 廷尉批复:内应当以伪造公文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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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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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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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谳书十三
奏谳书十四
奏谳书十五
奏谳书十六
奏谳书十七
奏谳书十八
奏谳书十九
奏谳书二十
奏谳书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