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谳书二
《奏谳书》·佚名
原文: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丙戌,江陵丞驁敢讞之。三月己巳大夫祿辭曰:六年二月中買婢媚士五點所,價錢萬六千,迺三月丁巳亡,求得媚,媚曰:不當為婢。.媚曰:故點婢,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媚,占數復婢媚,賣祿所,自當不當復受婢,即去亡,它如祿。.點曰:媚故點婢,楚時亡,六年二月中得媚,媚未有名數,即占數,賣祿所,它如祿、媚。.詰媚:媚故點婢,雖楚時去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媚,媚復為婢,賣媚當也。去亡,何解?.媚曰:楚時亡,點乃以為漢,復婢,賣媚,自當不當復為婢,即去亡,無它解。.問媚:年四十歲,它如辭。.鞫之:媚故點婢,楚時亡,降為漢,不書名數,點得,占數,復婢,賣祿所,媚去亡,年四十歲,得,皆審。.疑媚罪,它縣論,敢讞之,謁報,署如廥發。吏當:黥媚顏頯,畀祿,或曰當為庶人。 译文: [汉高祖]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八月初三日,江陵县丞骜呈请审议。三月己巳日,大夫椽状辞:“六年二月中,在士伍点住处买婢女媚,身价一万六千钱。三月丁巳日逃跑了,抓获她后,她说:自己不应当是奴婢。” 媚申辩道:“我以前是点的婢女,楚时期就逃脱了。到了汉朝,没有上户籍。点逮住我后,仍将我作为奴婢,报了户口,卖给祿。我认为自己不应该还是奴婢,就逃跑了。其他情况,和祿所说的相同。”点说:“媚以前是我的婢女,楚时期逃跑了。六年二月中找到她,她没有户口,给她报了户口,卖给了祿。”其他情节,和祿、媚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