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朝鲜王朝实录[宣祖修正实录]》·佚名
○宣祖大王實錄修正凡例 一,《實錄》,非但毁譽失眞,狼藉無據也。凡人名、地名、職名、國事大槪,人所易知者,皆錯換違悞。又名臣奏疏,關係治亂之幾者,皆不書入。今雖未能刪改謬譌,至於大事,首末源委及名臣奏疏,隨所有纂錄。 一,實錄,壬辰以上無日記,或有月記,或只年記,壬辰以後方有日記。今以野史採輯者,不得爲日記,只隨月記之,而月亦未詳,則當於年終書之。〈或日字可考處,則存之。〉一,先錄綱領所載,次採雜記,次採碑誌、行狀。〈行狀之類,非止其人事跡,或記國事,或記他人得失,皆得詳採。〉一,野史之類,文字荒雜,今當節約成文。誌狀之類,美惡溢辭,今當一從公論,取節紀實,不得一從本文。 一,野史雖出於名人,失實則刪;雖出於非人,紀實則取。 一,雜取諸紀錄,有一事而所紀差異,當合幷刪,略而書之。其間所論,意不貫屬,源委未暢者,不得已增潤完篇,則間或有之。然皆已着之事,諸家已定之論,皆據來歷書之。 一,野史是非不全,具不得逐年齊排,狀誌之類,有褒而無貶,難於添揷,則此史是是多,而非非少,似爲不全。然有可諉者,修《實錄》時,姦兇摠裁主張,刪削增加,皆自筆定。伊人輩爲世所外,徒黨甚少,滿朝前後輩,皆所仇對。故所褒者,只其身及所親密若干人;所詆者,皆先朝所倚任名臣。不但其人受誣,其汚衊盛世淸明之美已甚,此雖褒多,而不爲過也。其有從公是非間,有可觀者,則實錄自具矣。至於姦兇自褒自飾處,則不得已,而依史筆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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