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
《朝鲜王朝实录[宣祖修正实录]》·佚名
(戊寅)十一年大明萬曆六年 春正月 1月1日 ○癸丑朔,白虹貫日。三公辭職,不許。 二月 2月1日 ○壬午朔,禁私印朝報。先是,京中識字游食之人,聞中朝通報皆印行,欲倣傚印出朝報,賣以資生,呈訴于政府、憲府,皆許之。其人等,乃刻活字,印朝報,賣于各司及外方邸吏,士大夫見者皆便之。行之數月,上偶見之,震怒曰:「刊行朝報,與私設史局何異?若流傳他國,則是暴揚國惡也。」問于大臣曰:「誰主張此事乎?」大臣惶恐,辭不明白以啓。乃下其人于禁府,推究倡首,欲加極刑,其人等累受刑不服。大臣、臺諫復爲辨理,始命停刑,長流遠方。蓋大臣、臺臣,初不歸罪於己,而朦朧救解,故有此失刑之擧,識者恨之。 ○袝仁聖王后于孝陵。發引時大風,吹倒帳幕,覆于大轝,而旁無侍衛,只有皀卒數人喧閙,仗、衛不嚴而然也。 ○皇帝策立皇后,頒詔中外,謄黃順付奏請使黃琳來。 ○奏請使黃琳回自京師。禮部覆題: 該國遞年奏請,蓋深避不韙之跡,亟申先世之冤,其忠孝至情,委爲迫切。我皇上,復許增入,待書成頒到,不必更憂脫漏。奉聖旨,是故移咨知會。 ○遼東人民,來住薪島,〈義州界內。〉捕魚往來,擾害本國。本國移咨遼東,請加禁革,立碑曉諭。於是,遼東鎭差官來莅,括還人民,嚴治首罪。 三月 3月1日 ○壬子朔,大司諫李珥,赴召謝恩後啓曰:自上方在哀疚之中,臣子之情不忍安居,玆用扶曳登途。區區之誠,只欲一得瞻望天光耳,本無供職之念,請遞臣職。「答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