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
《朝鲜王朝实录[英祖实录]》·佚名
(壬戌)十八年清乾隆七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辛酉,下勸農綸音于諸道。 1月2日 ○壬戌,贊善朴弼周上疏辭,別諭敦召之命。又請勿毁三聖祠院,其略曰: 臣於聖批所謂正道尊賢之敎,竊有復焉。臣非敢謂聖上不正道也不尊賢也。特以處分過中之故,爲其所掩,不能別白耳。事固有相似者,請以生人喩之。撤其墻屋,使不得奠居,而曰『非我害汝,乃眷汝也』云,則其孰信之乎?假使當毁他祠猶可,若三聖位版所在,則事體道理決知其甚未安也。夫當初士子之私自妥靈,固若屑越,而亦不可謂全無所受。蓋不但有滄洲精舍故事。臣伏見朱子行狀,其敍閑居也,有曰『未明而起,深衣、幅巾、方履拜於家廟,以及先聖,』夫旣曰先聖,則非可以徒爲也,必有遺像位置之所。事苟屑越,而朱子豈爲之哉?且夫聖賢之神,如水之行於地中,無往而不在,苟精意而享之,則於昭之神,卽此而在矣。今於立祠揭虔之後,亦安知聖神之所憑依,果不在此,而必撤而毁之乎?臣嘗有味乎朱子解《詩公孫碩膚》之義。其所謂『不使讒邪之口,得以加於公之忠聖』者,善說得詩人意,而可見其愛敬之無不至。以此義推之,則毁之一字,非所加於三聖之祠。而朝家則命毁之,臺臣則請勿毁,以此相持,紛紛然日謄朝紙,其傷體面礙眼目者,未知爲如何也?此等事義,無甚難曉,而直緣群下不善開陳,雖以日月之明,不免偶主先入之見,以至於此,竊恐不能無歉於殿下正道尊賢之本意也。 批曰:「待儒臣之道,豈可浼浼?已擧行者外,依施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