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
《朝鲜王朝实录[英祖实录]》·佚名
(辛酉)十七年清乾隆六年 春正月 1月1日 ○朔丁卯,下勸農綸音于八道、兩都,又命備局,飭諸道。 1月2日 ○戊辰,持平金翰運以李彙恒疏斥,上疏自辨曰: 其所謂擅改眞儒之啓者,臣之所改,不過以亟正邦刑,改爲嚴鞫處斷。畢竟處分,歸於嚴鞫,到今追提,爲臣罪案者,誠是意外。 上賜例批。 1月3日 ○己巳,改定各陵官及小各司官制,從左議政宋寅明議也。健元陵、貞陵、獻陵、顯陵、思陵、敬陵、昌陵、恭陵官一員,陞爲令,定爲南行五品窠,五朔計日後,始許遷轉。尙衣直長一員,陞爲主簿,宗廟直長一員,陞爲令,社稷直長一員,陞爲令,繕工直長一員,陞爲主簿,定爲南行參上窠,泰陵奉事一員,陞直長。孝陵、康陵、穆陵、徽陵、崇陵、明陵、翼陵、惠陵八奉事,改號別檢,依長寧殿例,定爲承文參下窠,二十四朔計仕出六。宗廟令、社稷令、永禧殿令、平市署令,此四窠,以陵令之代,定爲文臣五品窠,竝以曾經騎省人擇差,直長減三員,奉事減九員,南行參上加十二員,文臣參上加四員,文臣參下加八員。 ○命光陽縣出陸罪人金聖鐸,特許給由,歸葬其母。時左議政宋寅明,因聖鐸之子泣訴,白上曰:「在謫人之遭父母喪者,雖罪名至重,臺啓方張,亦皆許其歸葬,此先朝定式也。」遂有是命。 ○憲府申前啓,不允。 ○諫院〈司諫權賢。〉申前啓,不允。又啓言:「康津縣有弑夫獄,獄情固多疑晦,而推官不思盤問得情之道,惟以收殺爲急,罪人母女,竝斃於一次之刑。請當該推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