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

《朝鲜王朝实录[哲宗实录]》·佚名
(癸亥)十四年清同治二年 春正月 1月3日 ○庚戌,以趙憲燮爲吏曹參議。 1月4日 ○辛亥,詣宗廟展謁,景慕宮展拜,春謁也。 ○益豐府院君洪在龍,卒。敎曰:「御醫之回,雖知症候之沈篤,而貞亮愷悌之姿,意謂永享天年。今見逝單,愴衋曷喩卒,益豐府院君家,東園副器一部輸送,喪葬等節,照例擧行,祿俸,限三年仍給,成服日遣承旨致祭。」 ○以洪鍾應爲刑曹判書。 1月6日 ○癸丑,備邊司,以濟州民鬧事,啓言:「聚黨肆亂,戕害人命者,不可不究覈。副護軍李建弼,按覈兼察理使差下,使之嚴査馳聞。無辜之民,必有可矜之情,仍令遍審三邑,詢其閭里疾苦之狀,諭以朝家懷保之政。前牧使所犯罪狀,姑未有論列以聞者,則不宜遽爲請勘。待更啓稟處。」允之。 ○以金應根爲廣州府留守。 1月8日 ○乙卯,知事尹致秀,上疏略曰: 臣謹稽國系辨誣,粤自開國之初,至宣祖朝,始獲準請,宣示《會典》刊改之本,於是吾東方君臣上下二百年隱痛于心者,一朝始爲伸雪。感戴皇恩,慰悅祖靈,亦二百年于玆矣。及至康熙年間,熊賜履王鴻緖之纂修《明史藁》,雍正年間張廷玉徐乾學之纂修《明史》,歷載我國辨奏之文,則《會典》初本之誣,自歸昭㫼,永有幸於千萬世矣。至若野秉瑣錄之散見雜出者,不能盡改,故朱璘悖史出,而誣訛依舊,遂至有馳价辨誣之擧。臣適見近日,自北購來書,有所謂《廿一史約編》者,其言本國條,宗系禪受之襲訛,肆誣罔有,其極驚心痛骨,如不欲生。正史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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