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南北社会之差异
《宋史论丛》·张荫麟
以我国历史所涉地理范围之广漠,在每一时代,各地域之社会状况恒差异甚巨。故研究一时代之社会史,首须注重各地域之特色。近来述国史者每喜谈某时代之社会,然类皆摭拾片段,而不明著其地域之限制,一若以概全国者焉,于显真之义,殊有未尽。兹举宋代南方与北方之若干重大社会差异,以为上说之例证。 一、农奴制度之存在于南方 事有出乎史家意想之外者。至少在北宋,农奴制度在江淮以南,西迄四川,东迄闽浙,犹有普遍之存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二四载: (仁宗天圣五年)十一月,诏江淮、两浙、荆湖(即今两湖)、福建、广南(即今两广)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往。多被主人抑勒,不放起移。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是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佃户非经田主许可,并给与凭证,不得自由迁移,是即附着于田土之农奴也。诏书以“旧条”为言,明此制得法律之承认也。诏书许以后被锢之佃户“经县论详”,明以前被锢之佃户无此权利也。此“旧条”不知起于何时,在汉以后、唐以前无闻,殆起于唐末五代;当此分崩离析、上无道揆之世,豪强地主,遂得专威,浸假而成为法律也。诏书仅涉及江淮以南诸路,明江淮以北无此制也。仁宗此诏乃解放南方农奴之一大社会改革,亦宋初一大惠政,而《宋史》及李焘《长编》均不载。其他宋人记载,以作者所知,亦无道及者。不有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