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死》

《鲁迅评传》·曹聚仁
鲁迅有一篇以《死》为题的杂感文,那是1936年9月5日写的,再过一个半月,他真的死去了。我还记得9月中旬,看见他,病后虽是消瘦得很,危机却已过去了。那篇文章,只能说是他由凯绥·珂勒惠支的画题而引申出来的感想,并非真的要立遗嘱的。他自己也不相信,已经迫近死期了,虽说那位在上海的唯一的欧洲的肺病专家,宣告他五年前已经该死去了。他说:“我并不怎么介意于他的宣告,但也受了些影响,日夜躺着,无力谈话,无力看书。连报纸也拿不动,又未曾炼到‘心如古井’,就只好想,而从此竟有时要想到‘死’了。不过所想的也并非‘二十年后又是一条好汉’,或者怎样久住在楠木棺材里之类,而是临终之前的琐事。在这时候,我才确信,我是到底相信人死无鬼的。我只想到过写遗嘱,以为我倘曾贵为宫保,富有千万,儿子和女婿及其他一定早已逼我写好遗嘱了,现在却谁也不提起。但是,我也留下一张罢。当时,好像很想定了一些,都是为给亲属的,其中有的是: 一、不得因为丧事,收受任何人的一文钱。——但老朋友的,不在此例。 二、赶快收殓,埋掉,拉倒。 三、不要做任何关于纪念的事情。 四、忘记我,管自己生活。——倘不,那就真是糊涂虫。 五、孩子长大,倘无才能,可寻点小事情过活,万不可去做空头文学家或美术家。 六、别人应许给你的事物,不可当真。 七、损着别人的牙眼,却反对报复,主张宽容的人,万勿和他接近。 此外自然还有,现在忘记了。只还记得在发热时,又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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