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春秋公羊经何氏释例》·刘逢禄
贬例第八 隐二年:无骇帅师入极。传:不氏,贬,疾始灭也。 三年:尹氏卒。传:贬,讥世卿。注:不官,不名。 四年:翬帅师。传:不称公子,贬,与弑公也。 八年:无骇卒。传:疾始灭也,故终其身不氏。注:嫌上贬起入为灭,故复为终身贬之,足见上贬为疾始。 十年:翬帅师。传:隐之罪人也,故终隐之篇贬也。注:嫌上一贬,可移于他事。 桓四年:天王使宰渠伯纠来聘。〔案:注每以去时为贬,传所谓不贬绝,以见罪恶也。详时月日例。又案:传无以王不称天为贬之义,故庄元年、文五年经注,详讥例。〕 十有一年:柔会宋公、陈侯、蔡叔,盟于折。注:蔡侯称叔者,以不能防正其姑姊妹,使淫于陈佗,故贬。在字例。 庄元年:夫人孙于齐。传:不称姜氏,贬,与弑公也。注:贬者,见王法所当诛。 十七年:齐人执郑詹。传:此郑之微者,言齐人执之,书甚佞也。注:不得为伯讨者,罪未成,伯当远之而已。 三十年:齐人伐山戎。齐侯来献戎捷。传:齐,侯也,其称人,贬。子司马子曰:盖以操之为已蹙矣。 僖元年: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传:先言次,后言救,君也。其称师,诸侯之义,不得专封也。注:道太平制。〔案:二年臧楚丘,十四年城缘陵,不言桓公,同义。〕 夫人氏之丧至自齐。传:不称姜氏,贬,与弑公也。不于其弑焉贬,贬必于重者,莫重乎其以丧至也。 四年:齐人执陈袁涛涂。传:不修其师而执涛涂,古人之讨则不然也。〔案:二十八年注,无罪而执人,当贬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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