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轻重十四

《管子轻重篇新诠》·马非百
轻重乙 朱长春评《甲》《乙》等七篇云:“文议俱鄙浅,不足观。”又云:“按《管子轻重》十二篇,本义尽矣,虽伪犹有可观。所云《甲》《乙》七篇,又后之好事者借名勦说而演之。改头换面,附根生枝,至驵贾之所不屑,儿童之所不可欺。如是能为国乎?况于霸。议既陋鄙,文亦琐屑。脩辞者取节犹可。施之于行,远矣。《己》集次天时,稍可观。馀《甲》尚未谬,《乙》以下可废。”何如璋云:“文乃后人所作,以释《国蓄》轻重之数。内有三五节文义稍精,馀多重複。亦有浅妄乖事实者。”元材案:两氏皆认为《甲》《乙》等篇与其馀《轻重》诸篇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所见甚是。实则《甲》《乙》等篇本身亦不是一时一人之作。故其中所提问题,有与其他各篇完全相同,另无发明者。亦有对其他各篇提出修正意见者。亦有同一前提而所得结论不尽一致者。此等现象,既可以看出篇与篇间之相互关係,又可以看出各篇所反映之时代精神。即以本篇第三段而论,前半节与《海王篇》“铁官之数”略同。后半节提出反对山铁国营及主张山铁民营之意见。其为晚出,不仅表现在国营民营之区别上,而且还表现在所列生产工具种类之多寡上。其它与各篇重複之处甚多,但往往由于有一二字之不同,可以作为划分时代之标准。正不必以其为后人所作而遂举而废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三段,亦是每段讨论一个问题,段与段间均无联系。体例与《揆度篇》及《轻重甲篇》全同。 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一〕?” 管子对曰:“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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