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墨子新社会之组织法

《老子、孔子、墨子及其学派》·梁启超
墨子理想中之兼爱社会,其组织法略见于《尚贤》《尚同》两篇。他论社会的起源如下: 古者民始生未有刑政之时,盖其语,人异义。是以一人则一义,二人则二义,十人则十义。其人兹众,其所谓义者亦兹众。是以人是其义,以非人之义,故交相非也。是以内者父子、兄弟作怨恶,离散不能相和合。天下之百姓,皆以水火、毒药相亏害。至有馀力,不能以相劳。腐馀财,不以相分。隐匿良道,不以相教。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政长,是故选天下之贤良、圣知、辨慧之人,立以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天下之义。”(《尚同上》) 这种议论,和欧洲初期的“民约论”很相类。“民约论”虽大成于法国的卢梭,其实发源于英国的霍布士和洛克。他们都说:人类未建国以前,人人都是野蛮的自由,漫无限制。不得已聚起来商量,立一个首长,于是乎就产出国家来了。墨子的见解,正和他们一样。他说:“明乎天下之乱生于无政长,故选择贤圣立为天子使从事乎一同。”什么人“明”?自然是人民“明”;什么人“选择”?自然是人民“选择”;什么人“立”?什么人“使”?自然是人民“立”,人民“使”。这种见解,和那说“天生民而立之君”的一派神权起源说,和那说“国之本在家”的一派家族起源说,都不相同。他说:国家是由人民同意所造成,是“民约论”同一立脚点。《经上篇》说:“君臣萌通约也。”正是这个原理。 国家成立之后又怎么样呢?墨子所主张,很有点令我们失望。因为他的结论流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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