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我法二空境——众生普度境——观一真法界(中)
《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唐君毅
四 佛家之因缘义 此佛家之去除分别执,初在去除以种种概念分别我与非我之执。此我,乃吾人在万物散殊境中之一个体物。人所视为非我者,初为在我之个体之外之其他个体物。此中之分别执,则为执我之存在之某性相,必属于我、非我之存在之某性相,必属于非我,以分我与非我,为不同类之存在之执;亦即使我与非我之存在,各定属于吾人前所谓依类成化境中不同类之物,以分别成其一定之变化之执。佛家之所以破此执之道,则本吾人前所谓功能序运境中所及之因果关系,以说我或非我之存在之所以有某性相、属某类之物、更分别成其一定之变化,皆由因缘所致;故不可执其定属于我或非我之存在,而为我或非我之一存在之所定有、常有,而实有者。此由我与非我之存在物之性相之非定有、常有、实有,而知其无自性或性空之说,其不同于世间之以性相定个体之物之类,并以因果关系说明其性相之变化之说者,则在:依此诸世间之说,世间之物之性相与所属之类虽可变,然总有其性相与所属之类,则其有性有类之一点,不可变化。其性相与所属之类,虽依因果关系而变,而其有因果关系一点不可变。此世界之物之有性相、有类、有因果关系,为不可变而实有,则必有依因果关系而表现性相或属类之物为实有,人亦必当积极地求关于此世界之种种因果关系与存在之物所属之类之知识;遂不当只以知此一一存在之物之性相之无常而非常有、定有、实有,而知其无自性或性空;遂由其同此性空之性,以去除我与非我之分别执为事矣。 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