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 理事一如、与理行于事之大事因缘——观生命存在之事用中之理

《生命存在与心灵境界》·唐君毅
一 西方哲学之理事分离论 吾人上来先分论九境,更综论九境之开合及尽性立命境之通达余九境,更论生命存在心灵之主体升降中之理性运用。此皆通九境为说,以使人能总持其义。然凡此中所论之理性皆为一具体之理性,亦即通贯于普遍与特殊、一与多、同与异等,一切相对者之绝对理性。此具体之理性所通贯者,是种种理,亦是种种主观客观或超主客之事。如人之升天、成佛,为圣为贤,亦是一事。所谓耶稣为人赎罪,佛为一大事因缘出世,天生仲尼,破万古之长夜,皆事也。此一切事之所以成,其中即有通贯此一切事,使一切事得相续,成为可能之理在。则此理皆只所以说事,亦在事中行,其超越已有之事之意义,亦见于其成以后之事。基督教所谓道成肉身,佛教所谓佛之依法身,而有报身应身,朱子之谓圣人为赤骨立的天理,皆理在事中行之义也。然此理在事中行,以通贯事为义,虽为了义,人仍可如自立于此事理二者之外,将此事与理二者对观,而可以依事疑理,依理疑事,成种种根本上之疑惑,而出种种之玄谈。故今更继以此章,以祛疑难,而说明此理在事中行,何以即为了义之义。 此人之自立于事理之外,将事理对观,而依事疑理,或依理疑事,乃一东西哲学思想自始有之二型。此乃原于事理是二名,二名即有二义。二义对观,此理之名,必有事之名所无之义;此事之名,亦必有理之名所无之义。人即可以依事为实,以观理,而谓理不合事,而为虚;亦可依理为实,以观事,而谓事不合理,而为虚。吾人即说,理在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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