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现实论宗依论(下)

《太虚大师全书》·太虚
第四章 所知事素之关系 所知现实成事,即有情、器界等;所知现实蕴素,即心、心所、色等。成事是蕴素之成事,蕴素是成事之蕴素。即此成事与蕴素关系之轨则,演绎之即是因果律。略观之、似乎蕴素是因而成事是果,深察之、则能为因者亦皆是果,凡为果者亦皆可以作因;不作能生因亦非是所生果者,唯蕴素中之无为法。然亦可为心心所法之所知缘,及心心所色等之增上缘,亦为心、心所、色等所显示之果──了因之所了果。诸所生果,虽不定能作因,然固都可作因,而最少必能作增上缘之助因。由此、蕴素不定是因而亦是果──心心所色等──,或虽非果非因而亦可概于因果──无为法──。成事不定是果而亦是因,或虽不定作因,然非一定不能作因。例如一块顽石,虽不一定能作何事之因,有时亦作压一枝草使之不能生长,或垫一支大木以为柱础。如此普通关系之因果律,固不能指定孰者为因、孰者为果也。然此“因果律”即存于所知现实成事、蕴素之关系上,非离此所知事素别有独立之存在,故谓之所知事素之关系。且诸成事必有所蕴含之材素,彼诸蕴素不必为已成之事象,故说成事为果,蕴素为因,蕴素与成事之关系,即为因与果之关系,亦无甚大违碍。玆亦分五节以论之。 第一节 因缘生果一 因缘生果概论 因缘生果,为佛说之普通定量,无一经论不谈及之。 然有三义必先认清:甲、有情造因受果之自由性。增一阿含经云:世有三种邪见,信之者虽德行无亏,然必至于对自己之行为不负责任。一、谓人生所有苦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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