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卷第四

《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允堪
天台沙门释允堪述 四、法即下,犯举言治也。 一下,释四法义,单三中犯一也,并二或三齐犯也。 俗女,即住信优婆夷,未暗罪相,故泛举也。故戒本云于三法中,一一法说:若波罗夷,若僧伽婆尸沙,若波逸提是也。 此中下,次第斥上四不定义。 犯下,斥。第一,何名戒本。意云:犯既不定,何以名为戒本? 又下,斥第二纵俗女。举罪不定,意亦何失?自若非过,亦非戒之所防,列之何为? 其下,斥第三。治下,斥第四。若约三法,可言不定。如随审一法行治,此即是定,何言治不定?以此论之,前立四法,故非正义。 但下,立。今故戒疏引十律云可信女人,不知犯,不知起,不知名字,但云我见女人来去坐立;比丘亦尔,不见作淫相等,不决定故,名不定也。 如法下,古谓如法自言,以能治行为体;非法自言,以所防罪为体。戒疏又引一师云:屏录三罪,露收两罪,此即是罪体。(今钞阙此,在下科明。)此下,释异。意云:此举自言,是叙己罪之法。 七灭中自言,显不妄治之法。 非下,释上非法自言。 答下,示不定义。由立屏、露二处,及三、二罪相,故可说言不定;若废一立一,则成定义。 今指下,正答上问。若据不定,通该诸聚,今且指屏三露二为所防耶?钞中不答尼无不定者,如下僧尼有无中自明。 举处,即屏、露二处。 十利即摄取于僧,乃至令法久住。 无别因者,意谓此若先制者,诸戒皆可尔,以不别假因缘而起故,余如文。 毗䟦下,彼先问云:如何此戒作不定说? 此是下,释。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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