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卷第三

《四分律拾毗尼义钞辅要记》·允堪
天台沙门释允堪述 波罗夷者,僧祇义当极恶,三意释之:一者,退没,由犯此戒,道果无分故;二者,不共住,非失道而已,更不入二种僧数;三者,墯落,舍此身已,墯在阿鼻地狱故。四分:譬如断人头,不可复起。此从喻也。又云无余,从众法绝分为名。此篇异尼八重,故曰四也。 毒谓三毒,业即三业,利己为乐,唯自适故。又此一戒,无始染本,其患弥重也。三事即三毒,虽起因三毒,然成必在贪。 境交,言外形相交,内情顺畅。戒疏云:境交内顺,非贪不辨,故曰畅思事决。决即办也,非贪是何?又痴属迷惑,嗔是违忿,故两不成。 损益。如煞盗得利入己名益,反此是损。 以下言亦因三毒起,亦在三毒成。 广下,彼云:若为己身及诸眷属而取他物,是名从贪;若盗怨物,是名从嗔;劫夺下姓,是名从痴。 及论杂心云:父母老病,谓煞无罪。成论:依王旧法,约罪煞人,自谓无罪,皆是痴成。人具瞋、贪行煞,可以例知。 摩摩帝,即经营。人盖不知教相,痴心中犯贪。痴因利故妄是贪,迷无因果属痴。又痴为贪嗔母,故得不相离。 设下,戒疏云:大妄语戒,本为利己,贪痴起成,兼瞋何爽?故善生云:若为财利,自受乐故名贪,怀怨名嗔,畏此名痴。据理,贪妄得利为重,痴妄畏死为轻,瞋为中也。 煞盗下。此二、身口互造。对自作、教他,两得相成。然身为根本,口为枝末。所以然者?损财害命,身自独成,不待语助,故知身本。口语教死,言了未成,待前断命等,方得重罪。由彼之身,助我口犯,故知枝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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