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般若波罗蜜经悬判疏钞卷序

《金刚经法眼悬判疏钞》·佚名
敕建西天寺武林后学沙门性起述 △将释此经判义分三。初通序大意。文八。初通叙大意。分六。初标题。 金刚般若波罗蜜经者。 钞云。此题法喻双彰。华梵为目。通别为名。法喻者。金刚是喻。般若等。是法。华梵者。金刚。是华言。般若波罗蜜。是梵语。若具梵语者。䟦折罗般若波罗蜜。此云。金刚智慧到彼岸。通别者。经之一字。是通。以三乘十二分教。俱名为经。故金刚等七字为别。不受余称故。余义等释。后文中辩。恐烦不引。 △二除我法。 却众生之我见。除遍计之异情。 钞云。四见中以我见为首故。我者。于五蕴中妄计我.我所故。人者。妄计我生人中。转于余趣故。众生者。妄计五蕴和合而生故。寿者。妄计我受一期果报。若长若短故。斯皆颠倒妄想。亦名四见。 今云却众生之我见者。下文云。若菩萨有我相.人相.众生相.寿者相。即非菩萨。又云。我当灭度无量众生。即不名菩萨。若菩萨。通达无我.法者。如来说名真是菩萨。 云菩萨者。梵语。华言。是大道心。亦名觉众生。故云却众生之我见也。 遍计者。谓周遍计度我人众生寿者四见。异情者。异见情执。法非法相。断常二见。今云除者。谓除去我人众生寿者。法.非法相。故下文云。是故不应取法。不应取非法。以是义故。如来常说。汝等比邱。知我说法。如筏喻者。法尚应舍。何况非法。此除遍计之异情也。 △三示宗趣。 以破相显性为宗。以观照实相为趣。 钞云。语之所尚曰宗。宗之所归曰趣。又宗者。主也。唯以此法而为主故。今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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