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量论略解卷四
《集量论略解》·法尊
观喻似喻品 分二:一、叙自宗,二、破异执。初又分二:(一)说喻,(二)说似喻。今(一)说喻: 所说三相因 善住於宗法 所称余二相 以譬喻显示 所立随行因 所立无则无 同法及异法 当说为譬喻 以非遮而遮 如是无有相 由非作故常 由坏此果性 此说则不遍 非乐等合离 共不共相违 亦应成能立 一一俱未说 故说为二喻 如自所决定 欲生他决定 说宗法系属 所立余应舍 非是离於因 别说於譬喻 为显因义故 比度非无义 成因系属故 说二譬喻者 喻应为别有 别则同世间 彼等说喻时 但说诸同法 舍能立所立 成单纯比度 於彼异法中 为非遮比度 彼异法量式 异品同时说 若宣说返者 或立所立因 或是彼差别 同说应无穷 唯宗法是因 有误亦应成 俱说不成者 九中俱亦有 已说譬喻 言「所说三相因,善住於宗法,所称余二相,以譬喻显示」者,谓诸因明论中,仅说宗法性为因式。如说此所作故,了知声是无常。所余二相因式中未说,为彼义故当说譬喻。「所立随行因,所立无则无,同法及异法,当说为譬喻。」言随行者谓一切行。言同法者,且如说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若说诸勤勇所发,见彼无常,犹如瓶等。如是於异法亦说诸常住者,见非勤勇所发,犹如虚空。当说此中亦是由能立门,成立所立。於同法中,决定当说诸勤勇所发,见彼无常。则异法中亦决定当说,所立无处则无。即是显所立无处,无彼因也。「以非遮而遮,如是无有相。」如是说前者是非遮,後者是无遮(《理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