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量论略解卷二
《集量论略解》·法尊
自义比量品 次解自义比量品。分二:一立自宗,二破异执。 初又分二:一、总说比量,二、别说自义比量。 今一、总说比量: 言「比量二」者,谓比量有自义比量与他义比量。下各别解释,分为二品。 二、别说自义比量。有二:(一)说比量义,(二)辨比量支。今(一)说比量义(细科从略): 自义 三相因见义 果如前境及 性不同彼二 自相非所显 所取异是余 见等门显示 非诠说自性 由名了知故 显示余行相 是二种意识 亦见非总故 非尔表总故 以信语能立 亦障碍所余 若谓成不异 否异亦有故 信语不欺诳 同故即比量 言「自义」者,谓自义比量。其定义,谓由具足三相之因,观见所欲比度之义。因三相如下文广说。其量果亦如前现量品所说。由所取、能取二相二种了解而明量果。若尔二者,有何差别?曰:由「境及性不同。彼二。」现量之境,谓自相;比量之境,谓共相。前品已说。现量之自性是无分别觉,比量之自性是有分别觉。问:何故比量分二,非现量耶?曰:此亦由所取境各异故。现量之境是自相,「自相非所显」。故不可分为二也。若现量之境义,能施设名言,即由彼声,应成比量。故现量之自相境,不可以名言也。或曰:於现量之境义,亦见有比量转。如由色比所触也。曰:虽有见此,然比量趣彼义,非如现量。「是余」。是由先见为因,乃比度所触。谓於彼色,舍离现量行相,由色之总比度触之总。其现触之差别,非可显示故。是故二量之所行境,非是一也。若谓:如於见等,说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