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俞樾
余幼时读《康诰》,至“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尝戏为之论曰:圣人之言,亦不能无失乎。夫兄不友,弟不恭,比而同之,犹之可也。若子不祗服父事,与父不能字子,则轻重之相去天渊矣。乃比而同之,概曰“刑兹无赦”乎?若然,则瞽瞍有完廪浚井之事,皋陶即当执而诛之,不待其杀人矣。此虽戏言,亦自有理。乃读《通典》卷六十九,引董仲舒《春秋决事》云:“甲有子乙,以乞丙,乙后长大,丙所成育。甲因酒色谓乙曰:‘汝是吾子。’乙怒,杖甲二十。甲以乙本是其子,不胜其忿,自告县官。仲舒断之曰:甲生乙,不能长育,以乞丙,于义已绝矣。虽杖甲,不应坐。” 此论尤可怪。夫甲虽以乙与丙,然不得谓非父子。子可杖父,人理灭绝矣。虽汉儒绪言,吾不取也。 《般若波罗蜜多心经》云:“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即是空,空即是色。” 余谓既云不异,不必更云即是矣。诵此经者,人人皆以此四句为精语,实复语也。及读《世说·文学篇》注引支道林《即色论·妙观章》云:“夫色之性也,不自有色,色不自有,虽色而空,故曰色即为空,色复异空。” 此二句,语简而意赅。疑经文本云:“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色复异空,空复异色。” 盖即《金刚经》非法非非法之旨,所谓无实无虚也。余于《金刚经注》言之详矣,译者误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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