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约
《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
顺治五年定:蒙古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京听事。 十四年题准:外藩固伦公主、亲王以下,县君、公以上,或以朝贡,或以嫁娶及探亲等事,欲来京师者,皆报院请旨,不得私来。 康熙四年题准:除下嫁蒙古公主、郡主外,王以下、札萨克台吉以上,以进贡来者,不必题请。 又题准:归化城土默特亦于每年四季,各旗遣一人来京听事。 十三年题准:台吉、塔布囊等,年老有疾、不能亲来者,方准遣使代贡。年壮无疾遣使者不准。 三十三年复准:蒙古王等随来兵丁络绎不绝,著于各旗台吉、塔布囊、参领、骁骑校内,选一人为头领监管,倘有抢掠窃盗事发,一并议处。并行文各札萨克,嗣后凡无贡物空身来者,停其给发印文。 四十三年议准:蒙古台吉,定为一年一次进贡。如有情愿来贡者,准其进贡,该札萨克将台吉等职名贡物,开载印文。进口时,该管官察明人数贡物,亦用印文,差绿旗步兵赍送其札萨克印文,交稽察馆务官详勘。愿来之台吉,亦照正贡例安置。 五十六年复准:蒙古台吉等进贡人入口时,令守边口官察明贡物,即用印文,交步兵赍送,不得迟延勒索;如违,交部严究议罪。 又议准:进贡之台吉、塔布囊等,由该札萨克处,各将职名、年貌、贡物数目,并愿来之台吉逐一开明,给印文令其来京。倘将册内无名品级来到之台吉,徇情滥给印文令来者,将该札萨克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各罚俸一年,协理旗务台吉,各罚牲畜五九。 雍正七年定:四时进贡听事之处,改为十月内来京一次。 乾隆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