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失戒品

《三洞珠囊》·卷之一
《太真科下》云:凡受道经科律戒箓,因缘应舍,许得舍之,不可委叛。叛不告而去,后难以还。舍而去后,后必易归。归乎至道无复去。今应去者,输诚告师,师设譬谏,为立方宜。方宜不立,谏必不从。为之烧香,启告三宝,教之三礼,心口发言,经戒科律与某身俱空,三界六趣与大道俱空,诸法空,一切空。三言之讫,三礼而去,后适意随愿而行,犹不得诽谤正法,弊露秘言。犯之,长堕地狱,无复入善之期。严加宣明,去后反悔,重求受科,先立功德,效力输财,然后依法受之如初也。 《太真科下卷》云:凡是受戒箓忽然失去,失去输一半,不须重受之也。 《正一法文下卷》云:失箓者,更令罚薪五束,朱三两,饭贤三人。失一,将军罚薪半束,朱四两,饭贤五人。失十,将军罚薪一束,朱五两,饭贤十人。失七十五,将军罚薪十束,朱七两,饭贤五十人。失百五十,将军罚薪三十束,朱九两,饭贤百人。凡输罚毕,得重受也。 又云:非意失去,某年月日时於家或在某处,遭公私逼迫,水火盗贼,依实言之,不知所佩之箓,何在,寻检不得,依自谪输薪厨以赎罪,更令得受,不胜元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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